第五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 条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语言文字工作基本常识问答 问: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该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问: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部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问: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品为语法规范,是通行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人华侨间的共通语言,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问: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答: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国家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问: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答: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不规范汉字”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经被废除的异体字、已经被废弃的二简字和乱造的不规范简体字和错别字。 问: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视、电影的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聘、广告的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问: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答: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说方言的公民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问: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答: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问: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问: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上海市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的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问:高校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是哪些人员?具体合格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测试对象为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专业学生。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要求: 1.1954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测试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分)以上水平;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分)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中,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测试分数为87分)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管理干部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分)以上水平。 3.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分)以上水平。 第六版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 表格(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迎接“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工作计划 为推进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努力探索符合我校实际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逐步形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内涵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沪教委语[2005]3号)文件精神,我校将于2013年下半年迎接上海市普通高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达标评估。为实现语言文字工作的常规管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提高"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水平,特制订本计划,以迎接市教委和市语委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达标评估。为此,我校迎评工作将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迎评启动阶段:(2013年3月-5月) 1.成立校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语言文字迎评工作机构。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达标评估是对学校语言文字基础工作与全面建设的整体评价,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为了确保本次迎评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并成立校院两级迎评工作机构。 2.在全校范围内召开迎评动员大会,正式启动我校迎评工作。 3.建立校语言文字网。 制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语言文字专用网页,以加强宣传影响力度,广泛动员全校师生关注、支持并主动参与迎评工作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营造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舆论氛围。 4.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宣传工作。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通过重新印发《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组织相关专题研讨,增强法制观念;通过校内广播、网页、讲座等多种渠道的宣传,加深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5.落实语言文字迎评专项经费。 追加年度预算,安排迎接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专项经费,为开展语言文字迎评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对照检查阶段:(2013年6月-9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整理材料 1.细化达标评估指标体系,落实责任。 2.各院(部)、处室收集、整理近三年六个学期的语言文字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每个学期开展各级各类与语言文字相关的活动资料。 3.各单位在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研读评估指标内涵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挖掘组织相关资料,编制出评估佐证材料的目录。 4.语言文字常规工作强力推进:推普周活动、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实用汉语能力测试;啄木鸟活动全面展开。 5.各牵头单位撰写好每项二级指标的自评实测表;校语委起草自评报告。 三、自评整改阶段:(2013年10月-11月)自查、自纠、自评和整改 1.各单位迎评工作机构全面地、逐条地对照本单位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如实评价、自查自纠;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2.检查校园用字(包括标牌、张贴等),抽检发文、出版物等用字,抽查课堂、会议用语以及板书、会标等的规范化用字情况,落实第一轮整改。 3.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的全校知晓度,征求师生员工对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迎接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2月)努力营造迎检氛围,切实配合做好迎接评估相关工作 1.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来校进行专项检查指导。 2.针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专家建议作全面整改,并完成学校自评报告。健全法规制度,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 3.在校语言文字网页、校报上开设专栏专版,为迎接评估营造浓郁的校园氛围。 4.迎接评估专家组进校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5.专家进校评估。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月) 1.召开总结会。 2.针对专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继续进行整改提高。 教务处、语委办 2013年 |